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19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拓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XXX、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新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佳京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宏雅,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拓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190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6,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该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上海拓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拓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18)沪0106民初2190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6,05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徐敬红
人民陪审员  高贵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莹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