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6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年家浜路485号1幢1210A室。
法定代表人:李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京路99弄273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1198弄10号三楼。
负责人:何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念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赢公司)、原审第三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7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念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幸赢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念一公司完成了广告发布、帐篷搭建、展位布置等工作,2019年5月22日现场驻点活动如约举行,念一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不存在物业不允许幸赢公司入场的情况。幸赢公司因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幸赢公司辩称,不同意念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认为,对念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宣传活动是正常进行的,没有禁止念一公司入场。
幸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的《小区拎包入住合作协议》;2.念一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万元、保证金5万元、广告费1万元、搭建费1万元;3.念一公司支付人员劳务费9,200元、物料费5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幸赢公司(甲方)、念一公司(乙方)签订《小区拎包入住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加入极致空间联盟,将针对约定入驻的小区共同营销蓄客,定期针对业主组织团购会等活动,并共享极致空间服务中心的统一蓄客服务。其中“交房现场驻点活动”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在年吉苑、保申苑小区(2160户)交房期间,在小区内安排驻点场地,以便甲方设咨询台推广甲方参与的拎包入住服务,乙方需给甲方提供临时出入证,集中交房时期4张出入证,集中交房结束后收回,需提供小区房型图或在集中交房前20天对小区主要房型进行测量,以便甲方为宣传活动做好准备。“配套广告宣传”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甲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须在广告发布前2日通过乙方的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物业要求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活动期间由乙方安排工作人员邀约业主至甲方咨询台,服务费用为每户500元,配套广告位租赁及广告发布费2万元,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甲方支付5万元定金,甲方在确定活动场地后2个工作日支付质量保证金5万元及活动预充值款5万元及广告发布费2万元;合同另约定了甲方需提供的文件、甲方的保证、不可抗力等条款。幸赢公司陆续向念一公司方人员付款,幸赢公司认为付款中包括5万元定金、5万元保证金、1万元广告费、1万元搭建费,念一公司确认收到12万元,并表示其中1万元帐篷搭建费系念一公司代收代付。2019年5月21日,幸赢公司人员进入念一公司提供的场地,但无法以幸赢公司名义宣传,5月24日起,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不再允许幸赢公司入场。审理中,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确认,幸赢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要求念一公司退款,因双方意见不一产生矛盾,念一公司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从庭审中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的陈述来看,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明确表示自2019年5月24日禁止幸赢公司入场,无论禁止入场是基于念一公司指示还是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自行决定,对于幸赢公司来说,无法进场宣传是既成的事实;此外,即使是幸赢公司可以入场的时间段,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亦不允许幸赢公司以己方名义宣传己方产品;而从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幸赢公司向念一公司付费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己方产品,无论是基于念一公司指示还是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自行而为,念一公司未能使幸赢公司入场这一事实,从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合同履行的角度而言,显然是念一公司违约。鉴于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合同所涉小区交房期间早已过去,因此,在小区交房期间宣传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幸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念一公司已收取的费用应予退还。幸赢公司另主张人员劳务费、物料费等实际损失,但幸赢公司的证据并不充分:关于人员劳务费,幸赢公司仅提供了其发出的人员清单,但未能提供实际到场人员、费用支付凭证以及费用与念一公司违约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关于物料费,幸赢公司仅提供了其付款界面,但无法证明系向念一公司付款或相关付款系为履行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合同;因此,幸赢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缺乏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广告费,念一公司虽辩称已发布广告,但其提供的照片极其模糊,根本无法判别内容,因此,念一公司的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广告费仍需退还。念一公司另辩称搭建费系代收代付,一审法院认为,幸赢公司和念一公司合同未能履行系因念一公司造成,因此,该等费用应由念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小区拎包入住合作协议》;二、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5万元、保证金5万元、广告费1万元、搭建费1万元;三、驳回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计1,447.5元,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39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与念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因政府部门对交楼现场的要求,不允许商家在现场设摊,导致商家在现场不能产品展示,就念一公司之前已签约且愿意继续开展意向合作的商家,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同意念一公司与其继续开展业务推广,包括交付现场活动、框架广告、户外大牌。列表中不包括幸赢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幸赢公司是否有权解除系争协议;念一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系争协议约定,念一公司的义务是安排驻点场地和发布广告,但实际履行过程中,交房现场活动幸赢公司仅参与了两天,且现场没有设置幸赢公司的咨询台,念一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在业主手册、电梯、路灯旗、户外大牌看板上发布了幸赢公司的广告。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一审中陈述,其接到念一公司通知,要求其不允许幸赢公司进入现场宣传、不允许幸赢公司做任何广告。二审中保利物业上海分公司推翻一审的陈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本院对其二审中的陈述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为,念一公司没有完成协议中的义务,幸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念一公司作为广告发布方,应为幸赢公司提供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发布内容和发布场地,即使本案纠纷的发生有政府部门管控的因素,也是念一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念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退还幸赢公司已支付的款项。
综上所述,念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诉人上海念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海波
审判员  刘丽园
审判员  吴慧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强 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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