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拓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2190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宏雅,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东,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对本诉及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亦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以及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反诉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鉴定评估费59,4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4,404.70元,减半收取2,20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彦
审 判 员  徐敬红
人民陪审员  高贵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莹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