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50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佳京路99弄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36692193F。

法定代表人:杨林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诉称: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装饰装修合同款4628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62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与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生系亲戚关系。原告与***经亲友介绍于2016年初相识。2017年8月,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上海市平安大夏装饰工程后,将其中的轻钢龙骨、涂料部分交由***施工。***又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2017年10月28日,***同原告结算后,确认欠原告轻钢龙骨、涂料款46283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以致成讼。

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子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装修房屋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