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7民初637号
原告:***。
被告: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京臣。
委托代理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