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7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京臣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申请执行人衡水华宇铁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146508.63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1127民初1231号案件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伟
执行员 刘明博
执行员 杜振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