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商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丛莹,董事长。
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
人民陪审员 徐灵芝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