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4469号
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黄海西二路远东大厦生产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旭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翔,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关大街**中泰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达,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商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丛莹,董事长。
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未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大连汇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明
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
人民陪审员  徐灵芝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