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拓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民初889号
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汪家庄村南衡井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5648641977。
法定代表人:魏军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C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90442908R。
法定代表人:姜鹏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亿一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