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辖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汪家庄村南衡井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魏军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融安能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尹红卫,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5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在***市栾城区,住所地在***市栾城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项目与***循环化工园区相关,但具体的施工地点位于***市栾城区郄马镇段干村,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签署的《***循环化工基地周边工业余热热泵供热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循环化工园区范围内,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畴,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王晓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