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
被执行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汪家庄村南衡井公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245648641977。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9年2月12日向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丽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