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1123民初2231号
原告兰州英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英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诚信履行义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分布式电站合同协议书,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协议履行了约定的内容,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应依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81600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请求,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对其放弃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渭源12KW/4户分布式电站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承包的渭源县分布式光伏扶贫试点项目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地点为渭源县五竹镇3KW/2户,上湾村3KW2/户,承包范围为一次性总包,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工期20天,合同总价为81600元,完工后由被告按合同价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按期完成工程后交付使用,现该工程经验收已并网发电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81600元。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清水县人民法院起诉(与清水县工程一并起诉),清水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支持该请求。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审理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
由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兰州英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6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审判员 谢海燕
书记员 马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