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0521执2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5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兰州英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兰州英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5549元,返还入场保证金50000元,共计72554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9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655元,但被执行人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来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其公司已搬离注册地,目前办公场所及经营情况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兰州英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夏 荃
审 判 员 刘立远
法官助理 杨娜娜
书 记 员 吴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