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甘3025执34号
本院在执行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总对总系统调查和线下传统查询、现场搜查均未查询到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兰州三阳自然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上述被执行人现牵扯多起执行案件,现登记在甘肃宏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面积为199997.00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甘(2017)民乐县不动产权第000****号的土地,已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我院依法办理了轮候查封,经与申请人谈话,其表示要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玛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确表示提供不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0)甘3025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文华
审判员 :得吉草
审判员 : 才 让
书记员 : 柏 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