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4138号之二
原告: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中梁乡杨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高龙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辛文奇,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
法定代表人:韩武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天水盛华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志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