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3523号
原告:天水珅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武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水珅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天水珅宝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水珅宝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
法官助理脱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