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3060号
原告: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
投资人:***,该公司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贺俊诚,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甘谷县青禄古建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月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