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407号
原告:**,男,汉族,庆阳市人,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大明宫嘉鑫国际建材家具城2-4层。
法定代表人:贺某。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原告**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付原告**275元。
审判员 张宗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