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339号 原告:**,男,住**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明***国际建材家具城B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