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339号
原告:**,男,住**市。
被告:***,男,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明***国际建材家具城B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