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1965号 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576902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农民商城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T6TW37。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临泽县,电话130XX****XX。 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