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民初1965号
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建设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08576902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农民商城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T6TW37。
法定代表人:张自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临泽县,电话130XX****XX。
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受理后,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原告甘肃银先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