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5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东方银座1号楼16层16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峰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讨速号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495号]一案中,东讨速号村委会向本院申请依法撤销对其在金谷农商银行河西分理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账号:0213********)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案涉冻结款项并非我村委会自有资金,而是村委会的专项资金,其中包括村委会办公经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户厕改造补贴款、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疫情防控捐款共计147300元。依照相关规定,上述资金不属于法院执行可以冻结的资金,现贵院将上述资金冻结,严重影响我村委会正常办公。恳请贵院查明上述资金的用途后予以解冻。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峰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讨速号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内0105民初687号民事调解,调解的主要内容为:一、东讨速号村委会于2018年3月1日之前支付中峰公司工程款2261597元及利息318194元;二、如东讨速号村委会未按上述期限给付完毕,剩余款项从2018年3月2日起算,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8)内0105执144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讨速号村委会的银行存款2635288.9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内0105执1440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恢复执行。2020年9月3日,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河西分理处向本院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载明:关于东讨速号村委会在我行的0213××××3436账户存款应冻结2635288.91元,已冻结164983.88元,未冻结2470305.83元,原因账户余额不足。 另查明,2020年11月12日,东讨速号村委会出具说明,载明:截止2020年12月12日银行存款余额165107.61元,其中专项资金147300元,包括村级办公经费40000元,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25000元,户厕改造补贴款31200元,疫情防控工作经费20000元,疫情防控捐款31100元。该说明加盖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黄合少核算中心)的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黄合少核算中心出具以下证据予以佐证。一、2020年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合少政府)向东讨速号村委会转账疫情防控经费20000元。二、2020年4月22日,收款单位东讨速号村委会收疫情防控捐款31100元,款项来源为***等人捐款。三、2020年5月28日,黄合少政府向东讨速号村委会转账户厕改造补贴款251700元,支出220500元,余额31200元。四、2020年8月19日,黄合少政府向东讨速号村委会转账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5000元;同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以下简称赛罕区财政局)向东讨速号村委会转账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20000元。五、2020年9月1日,赛罕区财政局向东讨速号村委会转账2020年上半年度村级办公经费40000元。以上证据均有赛罕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银行流水等证据在案佐证。 金谷农商银行河西分理处出具的银行流水(账号:0213********)载明:2020年1月22日,呼和浩特市宸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东讨速号村委会转账50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东讨速号村委会支付工程价款。因东讨速号村委会并未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峰公司工程款,本院冻结东讨速号村委会账户中的自有资金并无不妥。本案,案涉账户中村级办公经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费、户厕改造补贴款余额款项、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疫情防控捐款等总计金额147300元,属于专项资金,应从冻结的款项中予以剔除。综上,东讨速号村委会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东讨速号村村民委员会在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河西分理处账户(账号:0213********)中冻结的款项予以变更。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