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新泰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永新泰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宁夏永新泰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永新泰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37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永新泰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86330元(执行标的85153元、执行费11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郜金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