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21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松江河林业局退休干部,住抚松县松江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
负责人:张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5月31日,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计17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金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令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