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XX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3民初5050号
原告:**,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XX市供电公司。
负责人:XX,经理。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XX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纠纷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处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