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4834号
原告:**,男,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原告**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XX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滕百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