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229号
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大桥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某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某有限公司、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7元,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