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3497号
原告:公主岭市兴立纸厂,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供电所,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负责人:**。
原告公主岭市兴立纸厂与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供电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兴立纸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市兴立纸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