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民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公园***名苑三期4号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省延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住所地**省延吉市延河路7199号(延河西路1001)。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1民初1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1民初11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65元(***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退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