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民终1817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对上诉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榆树市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榆树市某商店、榆树市自行车某专卖店、榆树市某农贸超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吉01民终181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吉01民终2714号民事裁定书中,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087.5元,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榆树市某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榆树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