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15537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509民初15537号
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奥公司)与被告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依帆、被告苏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美奥公司与被告苏奥公司签订的《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美奥公司按约交付案涉电梯后,被告苏奥公司理应履行相对等的付款义务,被告至今拖欠未付,显属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支付结欠合同款150396.33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原告美奥公司现主张自2019年11月28日(最后一次设备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起,以150396.33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方式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明确约定且未违反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原告美奥公司也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苏奥公司主张上述结欠货款应与原告美奥公司应支付的销售奖励及应赔偿的质量损失相抵销的抗辩,因上述销售奖励及赔偿损失数额原告美奥公司应否支付及支付的具体金额并未确定,且被告苏奥公司已另行起诉,故本案中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4日,美奥公司作为乙方与苏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管小山项目《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购型号为MP(630/1.0-JXW),4层/4站/4门的有机房客梯1台,单价为7.2万元,合计金额为7.2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销售额(不含税)。2、定金及支付方式:2.1买方根据交提货周期长短按下述约定分期付款,买方全部付清本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全额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2买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定于合同签订后将2万元/台定金(第一期款)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卖方收到该款项后,根据合同交付期安排生产。2.3设备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将合同余款(第二期款),计52000元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10、违约责任。10.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方按国家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款总额每天万分之4的违约金……10.5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2017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一份,约定将管小山项目合同中的电梯变更为4层/4站/5门,设备费用增加0.28万元(2800元)。 2017年12月22日,美奥公司按约定的地址向苏奥公司发送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电梯一台。 2019年3月11日,美奥公司作为乙方与苏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智轮机电项目《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购型号为MP(1000/1.5-JXW),6层/6站/6门的有机房客梯1台,单价为7.4万元,合计金额为7.4万元,型号为MF(3000/0.5-JXW),4层/4站/5门的有机房货梯7台,单价为9.8万元,合计金额为68.6万元,以上合计70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销售额及其应缴纳的税额。2、定金及支付方式:2.1买方根据交提货周期长短按下述约定分期付款,买方全部付清本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全额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2买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定于合同签订后将2万元/台定金(第一期款),计16万元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卖方收到该款项后,根据合同交付期安排生产。2.3设备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将合同余款(第二期款),计60万元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10、违约责任。10.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方按国家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款总额每天万分之4的违约金……10.5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后双方协议将上述合同中的电梯数变更为7台,其中2019年5月,苏奥公司已收到其中的4台电梯;2019年11月14日,美奥公司按约定的地址向苏奥公司发送了剩下的3台电梯,该3台电梯于2019年11月21日被签收。 2019年8月5日,美奥公司作为乙方与苏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路桥好的项目《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购型号为MPN(1000/1.0-JXW),6层/6站/6门的无机房客梯1台,单价为6.9万元,合计金额为6.9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销售额及应缴纳的税额。2、定金及支付方式:2.1买方根据交提货周期长短按下述约定分期付款,买方全部付清本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全额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2买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定于合同签订后将2万元/台定金(第一期款)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卖方收到该款项后,根据合同交付期安排生产。2.3设备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将合同余款(第二期款),计49000元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10、违约责任。10.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方按国家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款总额每天万分之4的违约金……10.5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2019年11月21日,美奥公司按约定的地址向苏奥公司发送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电梯一台,该电梯于次日被签收。 2019年8月15日,美奥公司作为乙方与苏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顺达海绵项目《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购型号为MFN(2000/1.0-JXW),3层/3站/3门的无机房载货电梯1台,单价为7.95万元,合计金额为7.95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销售额及应缴纳的税额。2、定金及支付方式:2.1买方根据交提货周期长短按下述约定分期付款,买方全部付清本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全额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2买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定于合同签订后将2万元/台定金(第一期款)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卖方收到该款项后,根据合同交付期安排生产。2.3设备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将合同余款(第二期款),计59500元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10、违约责任。10.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方按国家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款总额每天万分之4的违约金……10.5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2019年11月12日,美奥公司按约定的地址向苏奥公司发送了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电梯一台,该电梯于次日被签收。 2019年月11日,美奥公司作为乙方与苏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智轮灯饰项目《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向乙方定购型号为MP(1000/1.5-JXW),6层/6站/6门的有机房客梯1台,单价为6.8万元,合计金额为6.8万元。合同总价已包含设备销售额及其应缴纳的税额。2、定金及支付方式:2.1买方根据交提货周期长短按下述约定分期付款,买方全部付清本合同规定的货款并全额到卖方指定账户后,卖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2.2买方为保证合同按期履行,定于合同签订后将2万元/台定金(第一期款),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卖方收到该款项后,根据合同交付期安排生产。2.3设备货到工地后5个工作日将合同余款(第二期款),计4.8万元汇入至卖方指定账户……10、违约责任。10.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方按国家合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款总额每天万分之4的违约金……10.5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违约一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金外,另需承担对方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2019年11月14日,美奥公司按约定的地址向苏奥公司发送了上述电梯,该电梯于次日被签收。 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苏奥公司结欠美奥公司管小山项目货款23800元、路桥好的项目货款49000元,苏奥公司自认结欠智轮灯饰、智轮机电两个项目共结欠货款77596.33元,美奥公司认可苏奥公司智轮灯饰、智轮机电、顺达海绵三个项目共结欠货款77596.33元。 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4日,苏奥公司向本院起诉美奥公司要求支付电梯销售奖励,赔偿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本院已立案受理。
一、被告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电梯款150396.33元,并赔偿违约金(以150396.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律师费11656元。 (以上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8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8元,由被告台州苏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6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康 琳
书记员 吴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