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832号
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雨飞,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帆,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下栅乡兴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下栅乡兴跃村。
法定代表人:王鸿儒,该村委会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下栅乡兴跃村村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