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1098号
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39号之一1号楼2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楷,董事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