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4487号
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39号之一1号楼203A房。
法定代表人:邓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淼,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