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7财保36号
申请人: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301、4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47780U。
法定代表人:邓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富腾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705655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富腾沥青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仲裁请求49342283.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编号为14104351900288918697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6年11月1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富腾沥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342283.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卫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