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9民初236号
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邓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生,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洋,女,1987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倩
书 记 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