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2852号
原告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吉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岛继邦畅流物流有限公司、南京畅流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9元,减半收取计1224.5元,由原告青岛泽润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萍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