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

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442号

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保利国际广场南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47780U。

法定代表人:邓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伟,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成,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住西安市莲湖区单位员工。

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92元减半收取85546元,由原告中航路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路

人民陪审员  阴丽丽

人民陪审员  吴 桐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