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3民初5462号 起诉人: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江小区旭苑D29-3-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3年5月8日,本院收到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盈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江县融媒体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剩余项目款1,036,688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合同违约金及相关利息439,033.98元,以上金额合计1,475,721.98元;3.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因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以及因诉讼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9年9月20日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被起诉人盈江县融媒体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中标金额1,086,688元;起诉人于2019年10月18日与被起诉人签订了《盈江县融媒体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采购内容为:融媒体中心三层指挥调度中心大屏、融合资源新闻调度指挥平台扩声系统、融合资源新闻调度指挥平台网络导播直播系统、指挥调度中心装修改造,指挥调度中心装饰部分、视频工作室装饰部分、中心机房装饰部分、配音间一声学装饰部分,配音间二声学装饰部分、四层会议室及示教室装饰部分等。起诉人己根据合同及被起诉人要求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于2020年10月20日经被起诉人验收通过,但被起诉人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起诉人催告,直至2022年5月26日才收到被起诉人支付50,000元,剩余应付项目款1,036,688.00元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起诉人据以起诉的《盈江县融媒体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指挥调度中心装修改造,指挥调度中心装饰部分、视频工作室装饰部分、中心机房装饰部分、配音间一声学装饰部分,配音间二声学装饰部分、四层会议室及示教室装饰部分等装饰装修工程,其性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故应以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因工程所在地位于盈江县,不在盘龙区行政辖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