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3522号
原告: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2186号丽水雅苑小区13栋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昆明狄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之前,被告已于2022年3月15日就同一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号为(2022)云0103民初2967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本案应与(2022)云0103民初2967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云0103民初296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