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某某沙尔沁镇公布板村民委员会、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民终2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沙尔沁镇公布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沙尔沁镇公布板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西原运管所大门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沙尔沁镇公布板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土默特**人民法院(2022)内012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沙尔沁镇公布板村民委员会在收到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沙尔沁镇公布板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