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财保78号
申请人:邯郸市金世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83号华亿大厦3单元64号。
法定代表人:陈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梵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59号芯城小区6号楼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金世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27931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2793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