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12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泽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动产及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石景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