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202民初680号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西部大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金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灰石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声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计1229元,由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