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5582号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金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32元,减半收取12,266元,由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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