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晟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4720号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黎。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如梦。
被告:甘肃晟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晟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