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4721号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聪、贾如梦,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森宝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向原告订购无功补偿装置一套,货款金额为395000元整。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145000元未支付。现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45000元及逾期利息20710.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09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乳山市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有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了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由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乳山图曼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