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街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齐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良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本院在执行沧州**建筑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02执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