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执2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路良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学奎,黑龙江省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双鸭山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双福路**帝景园小区**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温鼎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43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执2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立波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于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