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鹏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4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良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抚顺市鹏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号楼D号。
法定代表人雷淑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雷淑平,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戴颖周,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抚顺市鹏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雷淑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抚顺市鹏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投标费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抚顺市鹏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雷淑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并将账户内余额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万闯
审判员  洪雪峰
审判员  武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