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民初2107号
原告:***,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良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68号。
原告***与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日,***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