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执异1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兴路4-13号。
委托代理人:李晨,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良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智军,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903楼1单元702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追加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分公司)是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力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十一分公司是以金力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业务,所收取工程款也是代替金力公司收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金力公司未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辩称:我公司承认与十一分公司的隶属关系,但不应追加我公司未共同被执行人,因十一分公司施工的岭东博爱园小区8#、9#楼工程款尚未结清。岭东区博爱园小区8#、9#楼工程到目前为止仅付工程款35,451,690.27元,本工程结算审定金额40,370,347.88元,尚欠工程款4,918,657.61元(该工程已交工多年,现欠人工费280多万元、欠材料费、劳保统筹、税金等)。因此,待岭东区棚改办将欠款拨付我公司后,立刻将偿清十一分公司对申请人的欠款。
本院查明,2018年7月20日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503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材料款211,622.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十一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金力公司未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
另查,被执行人十一分公司的负责人石秀岩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去世。十一分公司与双鸭山市岭东区棚改办工程款的决算由金力公司进行审计,并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了工程审计定案表,确定由十一分公司负责的岭东区博爱园小区棚改二期(四批)第十四标段8#、9#楼工程款造价为40,370,347.88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十一分公司系金力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在(2018)黑0503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虽然金力公司提出,十一分公司在双鸭山市岭东区棚改办有债权490余万元,但十一分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给付义务,且岭东区棚改办未付十一分公司的工程款由金力公司进行管理,因此申请追加金力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光宇
审判员  温道新
审判员  崔龙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雨澎